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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环境行政听证权的救济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程序立法既要强调和保障行政执法,又要注重保护公众和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为此,必须加强环境程序立法的民主性,广泛听取、考虑和协调不同利益集团的意见、利益和要求,使环境程序立法在更广阔的领域体现民众的利益、智慧,并能够遵循客观规律,特别是生态学等自然科学规律。同时,应当对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环境保护职责、公民的环境权、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约束机制、保障措施等做出明确、具体、易于操作的规定。
(四)完善环境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
1、提高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听证程序的准司法性决定了其主持人必须如法官在诉讼中一样有独立的地位,能够保持偏正不倚,并且还要洞悉法律,熟练地掌握听证技术,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与技能。
2、规范听证主持人的职权。听证主持人历经听证的整个过程,对案件比较了解,可以提出一些适当的意见,但是,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合理的权限范围内组织和指挥听证,并享有提出意见的权力。
(五)提高公众的环境参与意识
针对公众参与听证意识薄弱的问题,笔者提出几点建议:首先,完善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制度,注重公众参与环境立法制度体系的构造以及参与程序的完善。其次,建议环保行政部门引入淘汰机制,审查相关专家的资质,根据其个人及其专业等方面的特点进行分类,深入基层社区和单位,或者固定几个地点,凭借能力较强、热心公益事业的专家的力量,经常举办关于环境行政听证的参与方法、环境知识的普及讲座,并对参与者的信息加以整理,从中发掘、培养素质好的听证参与人。此外,加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与基层社区和中小学校的联系,通过投放环境行政听证宣传小册子,举办模拟咨询、模拟论证会、模拟听证会或知识竞赛等多种宣传和推广环境行政听证参与程序、规范和方法的形式来提高公众积极的参与意识。
【参考文献】
[1]杨惠基.听证程序理论与实务[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2]应松年.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M].法制出版社,2001.
[3]曾繁正等.美国行政法[M].红旗出版社,1998.
[4]钱苗.环境资源法新论[M].浙江人学出版社,2001.
[5]蔡守秋.环境资源法论[M].武汉人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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