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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收费对****的促进与影响

时间:2013-08-09 09:38 点击:
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保障创作者和传播者利益的同时,也确保了使用者对作品的使用,但由于收费标准的不合理导致了使用者及社会公众利益受损,同时,权利人也无法通过作品的广泛应用获得利益。本文试图通过对背景音乐收费的法律依据、收费标准进行分析,梳理出其

一、引言

  当今时代,音乐作品被广泛使用。在歌剧、舞剧、戏曲等综合艺术中,音乐是重要的构成因素之一;在电影、电视剧以及广告片中需要音乐点缀,作品的内容因其而丰富,人物形象因其而丰满;在咖啡厅、酒吧、量贩KTV甚至是超市、商场也需要音乐烘托气氛,制造氛围。对营利性公共场所公开播放他人音乐作品进行收费管理,有利于维护作词、作曲者等创作人以及表演者、录音录像者等传播者的正当利益,同时,也有利于商家及社会公众等使用者最大限度的使用音乐作品,满足自身需要。但是,如果收费方式及标准存在一定问题,则必然对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利益产生影响。

  二、背景音乐收费法律依据

  所谓背景音乐收费,是指在公共场所(包括酒吧、KTV、宾馆、饭店等公共娱乐场所)公开播放他人的音乐作品,播放者应当向音乐作品的作者支付报酬的一项著作权制度。
  2002年,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开始试点实施,该制度一经实施,立即就招来诸多议论,焦点在于,使用他人的背景音乐是否该付钱,该付多少钱。 毫无疑问,背景音乐重现的是著作权人的作品,采用的方式是机械表演即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表现作品的行为。“机械表演”的定义来源于国家版权[1999]43号文件,即《国家版权局关于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表演"的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该文件中写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表演”,即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演”,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无论表演有无营利目的,只要是公开的,都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表演。表演的形式分为两种:第一,指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或朗诵诗词等形式的现场公开表演;第二,指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也称机械表演。以机械表演的形式公开表演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用者应该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许可,并且支付相应的报酬。”也就是说酒吧、宾馆、餐厅、超市、商场等营利性的公共场所或机构公开播放他人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定义的“表演”,这些使用者应当经过许可,拥有了“表演权”之后才能在经营场所内播放音乐作品,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表演权是专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行使或者转让该项权并获得报酬。所以,使用他人的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应当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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