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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从****的角度看行贿人的****

时间:2013-08-08 10:29 点击:
为了重点打击国家工作人员的腐败行为,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中的行贿人给予了“有条件从轻处理”的立法待遇。在司法实践当中,也形成了“重查受贿、轻办行贿”的办案格局,然而这一办案格局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有效打击贿赂犯罪,而且司法实践中对行贿人的处理

在贿赂犯罪中,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在传统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公权力受贿的犯罪在新时期呈现出许多新特征的同时,市场交易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而受贿的商业贿赂犯罪也愈演愈烈。
  “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作为一种“权力寻租”的腐败犯罪,对党的威信和政府的公信力造成严重危害,从长期看会威胁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使命的实现。商业贿赂则严重破坏商业信用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若不有效打击使之成为了不良的“商业潜规则”,会严重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贿赂犯罪作为一种“交易型”的对合犯罪,行贿人与受贿人由于都从这笔“交易”中获取了一定利益,犯罪之后双方即形成了利益共同体,恰如“一条绳子上的蚂蚱”,这就使得贿赂犯罪变得极为隐秘不容易被发现,即使被发现也由于过于依赖口供使得案件不易突破。因此,贿赂犯罪一直是腐败犯罪中的“痼疾”。

  一、“重查受贿、轻办行贿”办案格局下对行贿人的司法处理

  长期以来,贿赂犯罪虽然是典型的对合犯,但是由于受贿一方是公权力“寻租”的行为,所以一直是反腐败打击的重点。加之出于诸多法律层面和办案策略的原因,以至在查处贿赂犯罪时形成了“重查受贿、轻办行贿”的办案格局。大体来看,“重查受贿、轻办行贿”办案格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因。
  首先,这乃是由贿赂犯罪的特殊性引起的。贿赂犯罪由于极为隐秘,还日趋复杂化和智能化,物证与书证极难获取,这就导致查处贿赂犯罪对言词证据尤其是口供的依赖性非常高。而由于贿赂犯罪往往当事人极少,一般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在场,行贿人和受贿人又因共同利益容易形成“攻守同盟”,要想获取贿赂犯罪的口供极为艰难,“分化瓦解”便成了主要的策略。现实办案中,从打击腐败行为的办案重点出发,经常采取先突破行贿后突破受贿的模式,而突破行贿人口供时,为了解除行贿人的顾虑,给行贿人以免于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政策承诺”遂成了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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