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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产业政府规制改革研究(2)

时间:2021-05-07 16:02 点击:
自2003年末始,国家广电总局放松了产业政策,陆续发布了《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广播影视业中外合作、中外合资规定的五个总局令。《意见》降低了社会制作机构

  自2003年末始,国家广电总局放松了产业政策,陆续发布了《关于促进广播影视产业发展的意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等有关广播影视业中外合作、中外合资规定的五个总局令。《意见》降低了社会制作机构进入电视节目市场的门槛,扩大了融资渠道。一切迹象表明,政府主管部门正试图以“小步快走”的制度创新,来激活广播电视内容产业的升级。另外,审计署发布的2006年1号公告提出,全面取消广电总局集中中央电视台收入留作自用的做法,并对中央电视台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新体制。这一举措既提高了行政力量的公信力,又给了央视更多的市场权力,有利于培育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市场创新环境。

  3.动漫产业

  政府十分重视动漫产业的发展,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根据以往的经验,国产动画的收视率和广告效益,都要比境外动画低30%—40%。若没有必要的规制仅靠市场逻辑,电视台肯定更愿意放境外动画。因而广电总局规定:国产动画片和境外动画片的全天播出时间为7:3,同时,在少儿节目的黄金时段,不得播出境外动画片。获得相对安全的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环境是动画业创新与发展的第一步。在利好政策的刺激下,动漫产业逐渐繁荣。但动漫游戏产业还存在着资金不足、行业标准缺失、人才缺少、管理落后、渠道不畅及政策壁垒等问题,最缺乏的还是品牌意识、创业激情和有经营头脑的经营者,最重要的事情是全民对知识产权的意识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完善。

  4.互联网业

  针对迅速发展的互联网,政府提出了“法律规范、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技术保障”的16字方针,陆续颁布了《互联网协会反垃圾邮件规范》、《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健康游戏忠告》、《电子签名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等规范。2006年7月1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正式施行,规定了互联网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正是这一条例的颁布,结束了报网之间的民间纷争,以原创为代表的报刊业的利益受到保护,为双方的互动合作、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互联网行业和传统媒体之间成为“战略同盟”与“合作伙伴”。

  二、传媒产业政府规制的弊端

  从政策规制来讲,传媒规制正在趋于规范化,但由于经济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期,政府规制又带有很大的随机性和主观性,又带来不少负面作用。政府规制的弊端主要有:

  1.缺少有国家法高度的专门法

  在传媒领域,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通常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报纸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缺少《新闻法》、《出版法》这样上升到国家法高度的分类法,更多的规制依据是相关部门制定的各种政策法规、条例,甚至是行政命令、行政措施、意见等,造成各种临时性的文件和内部通知满天飞。但是它们毕竟不够“分量”,而且不稳定,经常要修修补补,难以保证规制的权威和完善。另外,有关传媒的司法解释也有不少,却内容含糊,不具体、不明确,可操作性差,甚至大多依靠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及其相关文件,往往容易让人钻空子。在传媒进入市场以后,市场其他参与人具有不依附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独立地位,故而政府无法依据特别权力关系以行政命令的手段对其加以规制。

  2.缺乏法定、独立的规制机构

  目前政府对传媒产业的规制,依据行政隶属关系,主要以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和约束传媒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带有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延续的性质。要对整个产业实行传统意义上的广泛规制,必然与市场经济的逻辑发生强烈冲突。传媒产业长期以来条块分割、多头规制,政府既是规制政策的制定者与监督执行者,又是具体业务的实际经营者,和企业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政企、政事、管办不分,使市场机制难以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作用。规制机构要执行有力,必须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规制机构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予;规制机构的职能与政府的其他职能相分离,尽量减少政治或行政的因素影响,以免干扰规制机构依法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力,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

  3.内容规制松紧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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