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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融合背景下新加坡传媒监管的制度创新与实践(2)

时间:2015-12-11 13:25 点击:
新加坡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其媒体不可能成为第四势力,或是监督政府施政的看门狗。新加坡的领导人充分意识到大众传媒既可以成为政府的伙伴,也可以成为政府的对立派。因此,政府通过设立法律对传媒进行严格管制。新加坡的

  新加坡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其媒体不可能成为“第四势力”,或是监督政府施政的“看门狗”。新加坡的领导人充分意识到大众传媒既可以成为政府的伙伴,也可以成为政府的对立派。因此,政府通过设立法律对传媒进行严格管制。新加坡的传媒法主要源于英国,为了适应本地的情况对有些部分进行了修改,其中颇具影响力的专门法包括《诽谤法令》、《官方机密法令》、《内部安全法令》、《报章与印刷馆法令》、《不良出版物法令》、《广播电视法令》、《电影法令》等。

  新加坡对媒体的立法规制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由立法机构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定传媒业的专门法,直接为广播电视等媒体的设立、存续以及传播活动提供法理依据,并做出必要的限制性规定(如《电影法令》、《报章与印刷馆法令》等);另一种是由立法机构通过立法或修法,为政府监管机构的设立、权限、职能等提供法理依据,并做出必要的限制性规定,从而通过对这些监管机构的法律约束,间接达到监管媒体的目的(如《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法令2002》、《新加坡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法令》等)。

  可以说,新加坡已经形成了宪法、法律、法规、政策相互配套的传媒法律规范体系。20世纪60至70年代间,新加坡政府曾利用与传媒相关的各项法令对新闻界进行了严厉的整顿,消除了传媒与政府对抗的可能性。这些传媒法令使新加坡政府合理合法地对新闻自由进行了限制,从而使该国的新闻体制呈现出“立法严,执法苛”的局面。新加坡的新闻界摆脱了一度出现的自由化倾向,逐渐形成了很强的自律性,与政府建立了一种合作伙伴关系。新加坡媒体已学会通过“自我审查”避免涉及种族和宗教问题是非,以防有关新闻报道引起种族冲突、社会动乱或影响与邻国的关系。

  为了适应媒介融合及数字化转换的需要,新加坡政府对既有传媒法进行了修订,并出台了新的传媒法规,对媒体实施有效监管。目前,媒体发展管理局依照的法律主要包括《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法令2002》第172章、《广播电视法令》第28章、《电影法令》第107章、《报章与印刷馆法令》第206章、《不良出版物法令》第338章、《公众娱乐与集会法令》第257章、《广播电视法令》第28章第9款“广播电视(类别执照)公告”等。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依照的法律有《新加坡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法令》第137A章、《电信法令》第323章、《邮政服务法令》第237A章、《电子交易法令》等。

  (二)媒体发展管理局:侧重内容监管

  发放媒体业务执照并对业务内容进行监管是媒体发展管理局的主要职能之一。下文分别以执照管理及内容分级为例,说明媒体发展管理局如何运用行政手段,依法对媒体进行监管及干预。

  1.个别执照与类别执照。媒体发展管理局采取个别执照及类别执照(也称集体执照)的执照制度,区别对待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媒体发展管理局对于传统媒体发放的是个别执照,即对经营申请者单独审批、单独发照。报纸、广播电视及艺术娱乐业的经营者,需要向媒体发展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经过严格审批,方能获得上述媒体的经营权。

  对于新媒体的经营者,媒体发展管理局采用的是类别执照。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与内容提供商只需在媒体发展管理局登记,便被视为“自动”获得经营执照,前提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与内容提供商承诺遵守《广播电视法令》第28章第9款“广播电视(类别执照)公告”、《互联网操作守则》以及所有其他法律。类别执照的管理方式一方面大大放宽了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与内容提供商的市场准入,服务提供商与内容提供商在开办网站时不需要经过审批,通过注册登记的形式,“自动”获得经营权,极大地促进了网络信息的公开和自由流动。另一方面,政府鼓励有责任地使用网络媒体,通过网络经营者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对网络实施管制。可以看出,媒体发展管理局发放与管理的执照不仅涉及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还囊括了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执照种类的划分十分详细,增加了实际操作性,为媒体发展管理局从传播源头上有效实施监管提供了便利。

  2.内容分级。媒体发展管理局执行的内容监管政策主要基于新加坡社会的价值及规范,充分考虑到新加坡多种族的社会构成及国家建设这一首要任务。因此,监管政策和准则在促进信息自由传播,满足各种口味需求的同时,把种族和宗教和谐,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信息的危害以及国家利益的维护作为内容把关的重要标准。媒体发展管理局对电影、录像、电子游戏、广播等进行内容分级,不同级别的内容针对不同的人群,成年人可以享受到成人节目,未成年人也可以找到适合他们年龄群观看的节目。内容分级成为兼顾各方利益的一个有效监管手段。12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改变以及信息科技的进步,新加坡面临着不断变化的价值观和更加开放的国民。

  2002年4月,新闻、通讯及艺术部与媒体发展管理局召集多位学者、媒体从业人员和艺术工作者组成审查准则检讨委员会对新加坡十年来媒体审查准则和方针进行了评估。委员会通过问卷调查和焦点团体访谈的形式征求民意并向新闻、通讯及艺术部提出了相关建议,其中有关电影部分的改动最大。

  根据审查准则检讨委员会提出的建议,2004年3月,新加坡电影业开始实施新的分级制度:由原来G级(普通)、PG级(家长辅导)、NC16级(16岁以下不宜)、R21级(只限21岁以上)的4级分类改为5级,增设M18级(只限18岁以上)。G级代表适合整个家庭观看的电影,可以说老少皆宜。PG级电影规定在父母的指导下观看。PG级可能含有如接吻和暴力等不合适儿童观看的镜头,但该分类向父母提供了电影内容是否健康方面的建议。NC16级指低于16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观看的电影。R21级是指适合年龄在21岁以上(含21岁)的成年观众观看的电影,这些电影或有关成人主题或包含身体裸露的画面。M18级的增设使新加坡18岁以上的青年人有机会观赏到一些高质量,但内容有些“敏感”的电影,如《莎翁情史》等。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分级者在综合考虑电影主题、内容、表现手法及影响的基础上,依照暴力、性、裸体、语言、毒品、恐怖6个重点因素对电影进行分级。

  除了对电影分级制度进行改进之外,媒体发展管理局还将NC16级和M18级引入有线电视及录像的内容监管。2008年4月,电子游戏的分级制也正式生效,目的在于帮助消费者掌握知情选择权。而过去禁售的一些电子游戏则得以进入市场。媒体发展管理局同家长、消费者、业界人士密切磋商,历经两年才推出这一分级制度。新的分级制包括适合18岁及18岁以上的M18级及适合16岁以上的“忠告”级,电子游戏产品的包装盒上必须贴上注明级别的标签。其中,含有过多暴力、裸露等成人内容的电子游戏将被列入M18级,商家在出售这类电子游戏产品时必须查证购买者的年龄。在新分级制实行后,所有电子游戏进口商都必须在媒体发展管理局网站上进行有关申报。媒体发展管理局有权对需要列入M18级的电子游戏产品进行必新闻学与传播学要审查。

  (三)资讯通信发展管理局:侧重技术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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