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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诚信文化特质之比较探究

时间:2021-05-07 13:52 点击:
【论文摘要】传统诚信思想具有人格性、情感性和义务性等特质,而西方诚信则以理性为依据、契约为表征和法律为基
  【论文摘要】传统诚信思想具有人格性、情感性和义务性等特质,而西方诚信则以理性为依据、契约为表征和法律为基础。传统诚信文化与西方契约诚信文化存在着有限性与开放性、等级性与平等性、自律性与强制性等方面的差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实现中西诚信文化的互动与整合,建立一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诚信文化。
  【论文关键词】传统诚信;西方诚信;特质
  在传统伦理文化中,诚信属于一种由人格信任、亲缘信任所构成的伦理道德范畴,强调的是道德主体的操守和自律。这种诚信文化建立在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基础之上,仅局限于乡土社会的狭小范围和熟人之间,具有地域性和人身依附性。而西方诚信则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契约关系之上,体现着平等、自由与正当权利的法制精神。
  一、传统诚信思想的特质
  传统诚信是与宗法等级、血缘亲情、“家国一体”、“家国同构”以及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密切联系的,是建立在人格自律和血缘亲情关系基础之上的,是人们在血缘和地缘狭小的熟人范围内进行交往的凭借,主要依靠道德主体内心之诚和情感来维系的。因此,人格性、自律性和情感性是传统诚信所具有的主要特质。
  1.以道德主体的道德人格为依托
  传统诚信适用的范围是以血缘、地缘和人情为纽带的熟人社会,是“在排除商业功利关系的宗法血缘人伦关系中的行为规范,是建立在血缘亲情、朋友情义、社会人情和封建国家宗法关系基础上的一种道德精神。”[1]其实质是建立在道德主体人格基础之上的。在自给自足的乡土社会中,人与人的交往仅局限于地缘范围之内,而地缘不过是血缘的投影。“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把人和地的因缘固定了。生,也就是血,决定了社会主体的地域,地域上的远近可以说是血缘上亲疏的一种反映。因此,在以血缘、地缘和人情为纽带的熟人社会里,道德主体是否信任他人往往取决于社会主体对他人道德人格的判断,人们信任那些被自己认为品德良好的人。正是从这个意义来看,传统诚信是一种人格诚信。
  2.以道德主体的情感为标准
  传统诚信作为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人们的伦理关系中发展起来的,因而体现着温情脉脉的情感至上色彩和极为浓郁的人情味。在以家庭宗法制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和“家国一体”、“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中,则更加强化了以情感为支撑诚信观念。这种植根于人与人相互信任土壤之中的诚信,在人们的现实社会互动过程中,能否做到诚信往往依据道德主体的道德感。由于主体诚信行为缺少功利要求,所以外在因素难以影响这种行为,主要依靠社会主体的道德情感来决定。这种出于情感的诚信往往是非常主观的,人们容易对那些自己喜欢、感激、爱戴、尊敬的人做出承诺。正如费孝通先生指出的那样:“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这信任并非没有根据的,其实最可靠也没有了,因为这是规矩。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熟悉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2]因此,判断他人是否具有信任度的主要标准是道德主体道德感。
  3.以道德义务为本位
  古代思想家提出的诚信思想虽然体现了君臣、父子、夫妻、兄弟和朋友之间的诚信关系,但由于其植根于儒家思想为统治思想的封建等级制度,诚信的第一要义就是对封建王朝的“忠”,因而其意义是狭隘的,它并不是基于人际关系平等的诚信。况且,诚信要屈从于封建的道义,这也是“三纲五常”的要求。所以,传统诚信很多是不对等的、非自愿的,如“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这个“纲”恰如张岱年先生指出的:纲是网上的大绳,常语云:“提纲挈领”,提起网上的大绳,就可以带动整个的网。纲具有主导的作用。直言之,在君臣、父子、夫妻关系中,君、父、夫均处于统治地位,前者拥有支配后者的权利,而后者只有听命于前者的义务;对婚姻忠贞约束也一样,只有弱势者的信用义务,而不是双方的共同义务;在“长幼有序”中,兄长、姐姐较弟弟和妹妹也往往处于优先的地位。因此,我们说传统诚信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要求不是对等的,它是一种具有等级性的义务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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