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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2)

时间:2013-08-31 14:19 点击:
农民自身因素的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主、自治、自我发展和自我服务的组织,农民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发展的社会基础和基本条件。我国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制约了他

  农民自身因素的限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自主、自治、自我发展和自我服务的组织,农民的广泛认同和积极参与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发展的社会基础和基本条件。我国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制约了他们领会和创造新制度的能力。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持续发展的对策

  第一、强化政府支持手段,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资金和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弱势群体的联合互助组织,对内不以盈利为目标,发展中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和支持。确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就是扶持农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加大扶持力度。一是加大财政、税收、信贷支持。二是加强信贷支持。通过财政贴息、政策性信贷、保险等金融手段,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资金投入不足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风险问题。三是培训服务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培训工作既是提高社员素质的重要环节,又是与国际合作社发展相衔接的一个方面。由于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身经济实力较弱,无力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各级政府应通过多种培训方式培养合作事业的骨干、中坚力量,帮助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进行自身能力建设。

  第二、加大立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撑和保障,这是保障合作社发展的基础。立法滞后是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过多年的培育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第一部法律,它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概念和合作组织的经济法人地位,提出了组建运行的原则。同时全国人大还应要继续积极推进立法进程,争取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法律早日出台。通过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法律地位、成员资格等相关制度,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第三、完善制度建设,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制度建设是确保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合作组织要体现“成员所有、成员管理、成员受益”原则,必须实行民主控制。一要健全民主控制制度。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权力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充分发挥成员代表大会的决策职能、理事会的管理职能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运作的公开、公平和透明。二要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从法律界定的层面看,应在资本构成、产权界定、持股人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资本分红等方面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权。三要健全收益分配制度。按照资本报酬有限和惠顾者返还原则,兼顾投资者与生产者双方的利益,实行按资分红和按交易量返还相结合。

  总之,农业是人民的衣食之源,农民是我国最需要重视的最大群体。加快发展这种以保持农民财产独立性、经营自主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完善了我国农村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而且符合现代农业经济的发展方向,同时代表着我国未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的方向。通过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有效的内部管理相结合,必将促进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亚新,徐长友.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的人际关系视角分析[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2]许振华,廖冬如,聂纪萍.浅析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问题与对策[J].安徽农业学,2008.

  [3]严东,崔红梅.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促进新农村建设作用探讨[J].科学与管理,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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